肖良志:足协不能用文件保护掠夺者

肖良志02-14 12:12 体坛+原创

  1月31日,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青少年球员转会和培训补偿的实施意见。不久前,中国足协对不溯及既往以及与国际足联规定的冲突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很快会出台实施的指导意见。在我看来,红头文件中正式写明“不溯及既往”,就是对掠夺者的最大保护。

  为什么这样说?我想问的是:中国足协为什么要出台青少年转会和培训补偿的实施意见?为什么让过去几乎一文不值的“培训协议”在行业内部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因为,自从2012年来,出现了很多“出口转内销”的案例。从成都足协的弋腾开始,一直到长春亚泰、青岛中能、延边等俱乐部就数名球员不断上诉,被诉对象都是因为擅自撕毁了培训协议而变成了国外俱乐部的球员,然后“出口转内销”回到了国内踢球。其中,韦迪时代以中国足协名义组织球员前往葡萄牙留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球员回来之后隶属关系不变、归属权不变等。不过,利用这次机会,一些球员在俱乐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留在了国外。

  相关俱乐部这些年一直在上诉,中国足协也立案不少。不过,因为涉及到的是国际转会,中国足协一直按照FIFA规定做事,让上诉的俱乐部无可奈何。如果从最终的结果看,球员从国外俱乐部转会到国内俱乐部,的确要按照FIFA规定办。但是,中国足协作为管理机构,不应该只看最后的结果,而必须理清楚球员成长的过程脉络。假设球员一路光明正大走来,无可厚非。但是,当有的球员和家长被经纪人利诱,通过非正常的方式将球员变为“己有”之后,最终的“出口转内销”就是不正常的。

  也就是说,“出口转内销”的球员是哪儿来的?他们肯定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半路才开始踢球而加盟那些国外俱乐部的。既然不是凭空而来,那么,他们从哪儿来?知道他们的来路之后,就要弄清楚原单位是否同意他们加盟国外的俱乐部?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球员就自己走了,这不属于正常的交易范畴,不应该一味拿FIFA规定说事。

  按理说,在长达数年的诉讼中,中国足协应该引起警惕,并且早就该出手解决“出口转内销”之前的国内培训协议争端,避免球员轻易就甩手而去。在四五年的时间里,中国足协没有出台任何措施,实在不可思议。

  期间,中国足协相信了球员和经纪人一方的说辞:在球员到了18岁之后,是俱乐部没有和球员签订工作合同,所以球员为了有球踢,才到了国外的俱乐部。事实上,俱乐部在和球员谈工作合同的时候,球员狮子大开口,动辄就要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年薪,让俱乐部根本就不可能就这样的条件签订合同。于是,球员就以此为借口走了,俱乐部成为“罪魁祸首”。

  有些球员为了达到签不成的目的,咬定天价年薪不放松。当一个18岁的球员和俱乐部要天价年薪的时候,除非他是梅西,否则哪个俱乐部会答应?这是现实版的“金蝉脱壳”计谋。一些球员凭借这样的计谋,“自由”了,然后成为别人的摇钱树。球员背后的相关个人或机构,被那些流失了球员的俱乐部称为“掠夺者”。

  碰上长春亚泰、青岛中能、延边等固执的小俱乐部,就一直穷追不舍。而像山东鲁能等财大气粗的俱乐部,可能不屑于韦世豪的8000万转会费,所以未见他们追讨。正是因为这些固执的小俱乐部,中国足协才有了现在的青少年转会和培训补偿实施意见。

  这是好事,说明中国足协终于重视青少年人口被“拐卖”的问题。在规范的情况下,按照FIFA规定办事绝对没错;当有人通过违规操作的时候,一味强调FIFA规定,就是典型的懒政,或者还有其他问题。因为,有些属于中国足协的内政,FIFA无权干涉。在这个范围内,中国足协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在实施意见中出现了“不溯及既往”的描述,足协又解释在1月31日之前完成手续的,不再追究。也就是说,那些苦苦上诉四五年的俱乐部,促成了中国足协的政策,却依然没有解决过去的争端与问题。中国足协用一份红头文件,很好地保护了过去四五年里掠夺了别人球员的个人或者机构的既得利益,让他们数钱数到手抽筋,做梦都能笑醒。

  正常的做法,是让那些真正掠夺了别人资源的人或者机构付出代价,唯有如此,才能体现中国足协打击违规行为的决心,才能彰显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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