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时间11月15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五封涉及中国足球活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书,在一份与华夏幸福有关的判决书中,被告原北京人和球员陈某因多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杰),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球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于2023年9月 2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7月至9月, 原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球员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为河北华某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卓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赢得比赛提供帮助。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先后收受华某俱乐部、卓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退缴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有自首、犯罪情节较轻、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目前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北京某某大学,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9月,原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和俱乐部)球员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中, 为河北华某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俱乐部)、武汉卓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俱乐部)赢得比赛提供帮助。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先后收受华某俱乐部、卓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中间人吴某博(另案处理)的介绍,接受卓某俱乐部的请托,在2019年7月13日中超联赛北京人和俱乐部对阵卓某俱乐部的比赛中消极比赛,后卓某俱乐部赢得比赛。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吴某博收受卓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接受时任华某俱乐部主教练谢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2019年8月14日中超联赛北京人和俱乐部对阵华某俱乐部的比赛中消极比赛,后华某俱乐部赢得比赛。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收受华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按照吴某博的要求,向时任华某俱乐部主教练谢某提出愿意联系天津泰达俱乐部球员刘某消极比赛,帮助华某俱乐部在2019年9月21日中超联赛对阵天津泰达俱乐部比赛中赢得比赛,后华某俱乐部赢得比赛。2019 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吴某博收受华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退缴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被告人陈某多次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故对辩护人请求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案证词合集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3日武汉卓某客场对阵北京人和,赛前董事长田某东要其安排忻峰去找人收买北京人和的球员踢假球帮忙赢球,忻峰回复说可以收买北京人和的陈某和万某良,对方要300余万元好处费,其向田某东汇报该情况,最后武汉卓某取胜。
证人忻峰的证言证明:武汉卓某对阵北京人和赛前李某甲喊其和郑某商量比赛事宜,李某甲让其去买通北京人和的球员,随后其打电话联系陈某吉,不久陈某吉回复说他联系好了北京人和的万某良、罗某、陈某,让他们在比赛时放水,对方要价350万,其和郑某约定在向李某甲汇报时多报40万元好处费,多报的二人平分。最后武汉卓某取胜。北京人和那场实际 350万,虚报的390万元,其给了北京人和350万的假球费用。
证人田某东的证言证明:2019年中超联赛中,武汉卓某俱乐部有3场比赛收买了对方踢假球,分别是天津天海、深圳佳兆业和北京人和。当时田某东是董事长,李某甲向他提出踢假球贏得比賽完成保级任务,李某乙默认,之后李某甲安排忻峰收买球员。三场球的假球费用共计940万元给忻峰。证人郑某、李某乙的证言印证了证人田某东所证相关情节。
证人陈某吉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3日,武汉卓某对战北京人和,赛前忻峰联系陈某吉搞定这场比赛守门员,去想办法,陈某吉联系了吴某博,吴某博要其联系张某,后张某联系了后卫陈某,虚报了万某良等人,并约定了350万元的费用。武汉卓某获胜后,忻峰分两次给了陈某吉3**万元现金, 其中,分给陈某50万元。证人吴某博、张某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陈某吉所证相关情节。
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卓某俱乐部取现一共7笔,金额185万。2019年6月24日,根据田某东的指示其让张某霞从卓体对公账户向某乙公司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同年 7月8日,其按田某东指示安排张某霞又向某乙公司支付了440 万元工程款,具体用途不清楚。证人张某霞、冯某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潘某所证相关情节。
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4日北京人和俱乐部对阵华某俱乐部,赛前其按李某丙的要求联系陈某,要陈某在比赛时放一放,事后会给他一笔费用,同时让他再找两个队友,承诺70万元每人的好处费,陈某答应。后陈某说找了刘某洋和罗某。后华某幸福获胜,9月,李某丙给了其70万,其将70万给了陈某。2019年9月21日华某幸福对阵天津泰达,其找了天津泰达球员白某峰,还通过陈某找了刘某,让他们配合华某幸福放水踢假球。赛后李某丙安排何某送给其100万元,其给了白某峰35万,11月底李某丙给了其230万元现金,其将130万给了陈某,其中包含刘某的60万元。
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与北京人和俱乐部比赛前,谢某提出他可以找球员踢假球,他向其汇报找了个姓陈的球员,另外还让他联系两名队友踢假球,条件是80万每人。最终,华某幸福2:1战胜北京人和。华某幸福对阵天津泰达比赛前,其让李某丙、谢某公关俱乐部及球员,谢某说他认识天津泰达球员白某峰,其让他去落实,需要用钱可以直接跟李某丙汇报。后李某丙告诉其已全部安排妥当。踢假球费用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与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假合同套取出来的钱,二是李某丙作为总经理有备用金的额度。
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与北京人和比赛前,孟某找其和谢某商量比赛一事,谢某说北京人和的陈某是他以前带过的球员,可以做工作,后来谢某反馈说他已经跟陈某谈好了,陈某答应还找两个球员,条件是80万每人。其让谢某跟孟某汇报钱的事,孟某让其按以前套现的办法将这场比赛要的公关费套出来,赛后,其让姬某取70万现金交给了谢某。2019年11月底,其又叫姬某将剩下的230万元取出来给了谢某,2019年9 月底,其安排何某从廊坊给谢某带了100万元现金,总计给了谢某400万元,有240万元是北京人和的假球费用,另外160 万元是支付天津泰达那场假球费用的尾款。对阵天津泰达赛前,谢某提出可以公关球员白某峰,其安排他去对接,后来他反馈说白某峰答应在比赛中放水,且还找了另外一个球员,不记得名字,谢某报的假球费用是160万元。
证人吴某博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4日北京人和对阵华某幸福,赛前陈某说谢某找他在比赛时放水,开价70万人民币,还让其联系其他队友,其让陈某回复谢某还找了刘某洋和罗某,实际并没有找他们。2019年9月,陈某找谢某拿70 万。华某幸福对阵天津泰达,赛前其让陈某联系谢某可以联系刘某踢假球,赛后,谢某觉得刘某表现不行只给60万。60万中其给了陈某10万。2019年11月底陈某跟其说谢某给了他 130万。其安排郭某旦去拿后放在自己家了。谢某对罗某表现不满意,没有支付罗某的费用,只支付了陈某和刘某洋的共计140万元,多出来的60万元是支付天津泰达那场给刘某的费用。这200万元中,2019年其安排杨某海向陈某姐姐陈某斯卡上转账49万元,2020年其用杨某霞的账户向陈某斯转账21万元。证人陈某斯、郭某旦、杨某霞、杨某海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博所证相关情节。
证人白某峰的证言证明:赛前谢某让其在比赛中配合华某幸福踢假球,我答应谢某会尽力而为,赛后谢某给了其35万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