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场上的裁判争议 魏纪中:不同尺度可有松紧之分
有人说裁判是竟技场上的法官。这句话从不能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上来理解也许是对的。从法律上来理解,裁判员和法官都不应该凭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行事。
美国有一位法理学家霍尔提出过一种"行动的法律"理论。他说我们主要的虽然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但是如果不对法官日复一日的实践进行研究,人们就不能理解这种作为社会制度的法律。法官的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有时符合,有时背离法律的概念结论。因此,我们要对裁判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国际排球联合会有条规定,在一次锦标赛中每天要对前一天比赛中发生的裁判工作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有的裁判员认为只要在一场比赛中在裁判判罚的尺度上对双方一致即为公正。在不同的比赛中这种尺度可有松紧之分。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研究。因为它使规则的掌握存在不确定性。
在有身体接触的球类和个人的运动项目中,对裁判判决容易发生争议,因为主要是靠裁判的主观判断,发生碰撞是时常是由双方的行为造成的,而且有利无利的因素也是起作用的。
有的裁判员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性,常常不肯反省纠错或者对任何挑战其权威的行为给予过严的处罚,从而引发了争议或冲突。应该意识到裁判员在场中由于运动员的活动变化,不一定总是处于最佳的判断位置,誤判难免。将错就错就不该。知错了给被错判者一个补偿就错上加错了。
为了帮助裁判员进行判断和给予运动员质疑裁判判罚的机会,现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都设有仲裁录像。这就要求裁判员在接受挑战要求时问清挑战的是什么,从而只针对挑战点进行录像观察。否则争议难以客观地化解。
对一个规则的改变,教练员与裁判员认同的角度是不同的。因此,宜召开教练和裁判的联席会进行探讨以统一思想。单方面从裁判的角度统一认识是不够的。
裁判主观和客观上的公正和公平应视为对运动员和教练员付出的长期辛勤努力和刻苦训练的尊重。输要输在对手手里,不要输在裁判失誤之上。因此,对裁判也要有个制约机制,让他们对有意或无意造成的错误或失誤付出代价。
这就是我对CBA联赛中不断发生的裁判争议的一些看法,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