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的福利来了 读懂本文就能处理好合同问题

职业化23年以来,职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因为合同纠纷产生的官司不胜枚举。从2016年开始,中国足协专门出台了关于“职业合同”的文件,针对过去发生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要读懂这些规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就会避免合同纠纷。
在说具体的规定之前,必须强调的是:1、球员一旦和俱乐部签订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一定要及时到中国足协备案,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时候,中国足协只承认备案合同(协议),其他的将一律不认;2、必须记住,只要俱乐部拖欠工资和奖金,球员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是以前规定的3个月。
另外,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条的具体规定,凭借它们维护自己的利益。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有权解除合同:
1、隐瞒重大疾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的;2、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参加足球训练和比赛的;3、严重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比赛纪律或球员义务的;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俱乐部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履行与本俱乐部的合同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俱乐部提出而拒不改正的;6、球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其他正当理由。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2、凡出现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情况的;3、未依法或按合同约定为球员办理保险的;4、对球员进行侮辱、体罚、殴打或逼迫球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5、俱乐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球员权益的;6、其他正当理由。
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俱乐部工作期间可能患有足球职业伤病,在诊断期或医学观察期内的;2、因为俱乐部工作而患有足球职业伤病或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的;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具备,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赔偿或补偿金额,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其与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为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须由双方按前述合同的规范确认,经签字、按指纹、盖章后,与合同一并提交中国足球协会备案。未备案部分,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将不被承认和保护。
2014年,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枉顾“球员合同以备案为准”的规定,强行鉴定青岛中能提供的未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结果该官司引申出的另外两桩官司至今过去一年半之多,中国足协依然没法做出仲裁。当初如果按照规定执行,刘健的案子就不会有那么的幺蛾子。
合同的变更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变更须提供变更理由的说明文件;变更合同规范以新的完整合同形式进行,不允许在原有合同上进行删改(除签名的笔迹外,内容中不允许出现手写改动部分),变更合同须报中国足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