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管中心官司两连败:权力任性还是下属顽劣?

肖良志04-13 11:12 体坛+原创

  昨天下午,东城区(南区)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维持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驳回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全部诉求。苏小春又赢了官司,足管中心两连败。

  就在昨天下午,我拿到了判决书,迟迟没有发稿。因为,我一直在思考:明摆着苏小春赢的官司,为什么足管中心还要坚持打两个官司?为什么足管中心还要在3月8日底气十足地当做“原告”把苏小春告到东城区(南区)法院?

  是权力的任性,还是下属的顽劣?

  解答这个问题,说简单就很简单,说复杂就很复杂。在我们这个庞大的行政体系内,有不少官员过去的做法是“权力大于法律”,所以本来简单的事情变得太过复杂。这可能是解释足管中心为何明摆着输还要打官司的最好理由,否则,地球人就真的无法理解。

  当然,也可能是苏小春过于顽劣,所以足管中心才把他调走。不管是顽劣还是其他问题,调走都要依规依法地按照程序进行,否则,就会授人以柄。

  在苏小春和足管中心官司的问题上,造成现在结果的原因,的确是忽视了制度和法规的问题。我此前在第一时间写过多篇文章,来龙去脉交待得都很清楚。从一开始,官司的根源是中国足协和国家体育总局脱钩的背景下,足管中心的事业编制以及这个单位都将按照程序依法撤销、注销。在这样的前提下,足管中心的事业编制人员面临进入改革后的中国足协还是到总局其他单位工作的选择。

  面临选择,存在多种情况:1、组织按照程序正式调动相关人员去往其他单位,不管你是否同意,下级要服从上级;2、另外的单位出具商调函,与足管中心协商将相关人员调往自己的单位;3、相关人员按照规定选择到其他单位工作;4、为了人事改革出台专门的文件,则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按照这份专门的文件执行。

  在苏小春和足管中心的官司问题上,足管中心把他调往总局财审中心,但是没有总局人事司的文件,也没有财审中心的商调函,是足管中心自己把苏小春调往财审中心;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针对足管中心在编人员的工作调整出台了文件,他们可以一次性选择去留,这个选择的权利是苏小春单方面的选择,而不包括足管中心的双向选择;苏小春选择了留在中国足协工作,足管中心应该按照文件执行。

  东城(南区)法院正是根据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红头文件,判决苏小春胜诉,足管中心败诉。

  足管中心的律师是干什么的?如此被动的官司,为什么不建议足管中心别打?为什么足管中心递交的起诉书中忘记“起诉书”的台头?为什么在起诉书中会将被告苏小春的名字写成两个人:苏小春、苏晓春?

  只有依法依规,把权力锁在笼子里,才不会闹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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