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转会合同+缺失诚信致青训补偿难

肖良志04-11 23:02 体坛+原创

  记者肖良志北京报道

  4月11日下午3点,中国足协在通气会上强调今后要全面落实培训补偿和联合补偿机制,让青训单位获得应有的受益,提高青少年培养的积极性。目前,真正制约青训补偿的是球员转会合同存在“阴阳合同”,职业俱乐部在补偿方面缺失“诚信体系”,培养单位对自己的孩子缺乏去向追踪并缺少索要补偿的主动性。

  早在2009年,中国足协就根据FIFA规则确定了联合补偿机制,八年过去了,这方面始终没有什么突破,很多培养单位叫苦连天。主管转会注册的中国足协竞赛部主任戚军表示,推行和落实上述政策,的确存在不少困难,比如培养单位不会主动向接受球员的俱乐部提出补偿要求,培养单位没有建立自己球员的去向档案,诚信体系缺失等等。

  戚军告诉记者,接下来,中国足协会加大补偿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建立可以公开查询的信息系统模块,公开球员的转会信息,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与研究,加强监管和处罚。对于那些弄虚作假的单位,只要中国足协查实,就交给纪律委员会严肃处理,包括减少俱乐部的引援名额、罚款、扣分等等。

  关于培训补偿,比较简单:分为三类,中超、中甲和中乙俱乐部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年补偿10万元,二类年补偿6万元,三类年补偿2万元。复杂的是联合补偿机制。

  在过去的八年时间里,除了培养单位不够主动、俱乐部缺失诚信等因素之外,转会的“阴阳合同”也是青训补偿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过去,大家对于职业球员的“阴阳工作合同”不陌生,但是,对于球员“阴阳转会合同”不是很了解。正是因为“阴阳转会合同”的存在,让联合补偿机制的落实大打折扣。

  球员的转会费数额,直接影响到几方面的收入:一是培养单位根据联合补偿机制比例所得的收益;二是中国足协和地方协会各自所得的5%管理费(这项规定已经取消)。因此,一些俱乐部卖掉自己的球员之后,会和接受球员的俱乐部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给大家看的,上面的转会费很少,比如一个转会费1000万的球员,转会合同上的费用可能是50万(有的转会费2800万的球员,转会合同上的费用是100万);另外一份是真正的转会费数额。

  联合补偿机制中规定,给予培养单位的总补偿为转会费减去培训补偿的5%。如果一个球员的转会费是6000万,总补偿是300万。但是按照明面合同,转会费可能变成500万,补偿总费用变成25万,再分到多家单位手中,就变得寥寥无几。

  因此,杜绝阴阳转会合同,在目前的转会市场中,会让培养单位多拿到很多收益,自然就会提高培养青少年的积极性。

附培训补偿和联合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

培训补偿的计算

  (一)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培训补偿为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球员 12 周岁至 21 周岁期间赛季培训年数。此后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均按照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原俱乐部培训年数计算。

  (二)为避免过高设定年轻球员的培训补偿,球员从 12 周岁至 15 周岁(即 4 个赛季)期间的培训费用将依据国际足联第四类别或中国足协第三类别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计算。

联合机制补偿的算法

  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补偿-培训补偿)×5%。

  联合机制补偿在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之间的分配应当按照球员从 12 周岁到 23 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注册年数(不足一年按相应比例计算)计算,具体系数如下:

  -12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3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4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5 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 0.25%)

  -16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17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18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19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0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1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2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23 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 0.5%)

  新俱乐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球员注册后 30 天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如果转会补偿是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新俱乐部应当在每期款项支付后 30 天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新俱乐部应当依据球员注册纪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的分配金额。球员应当在必要时协助新俱乐部履行此义务。若有证据证明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放弃参加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和(或)因为破产、清算、解散或失去联系而不再存在,则该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有代替其接收联合机制补偿的权利。该联合机制补偿将用于会员协会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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