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二审仲裁书:本有望再缩短禁赛期却错失关键

肥柴07-02 07:12 体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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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7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网发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起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第二次听证会完整仲裁书。仲裁书对事件完整流程进行简单梳理,并回顾孙杨、FINA和WADA三方立场。在首次听证会时孙杨方面提出的对WADA上诉时效性以及其律师利益相关性的质疑,以及孙杨对兴奋剂检测人员资质的质疑能否合理解释其“抗检”行为,再次成为第二次听证会中交锋的重点。此外,仲裁书也对孙杨最终获得4年零3个月的禁赛判罚做出完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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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回顾部分,仲裁书提及,孙杨方面曾在2021年5月21日表示希望不要公开发布仲裁结果,但分别遭到WADA和FINA的拒绝。2021年5月31日,孙杨还要求在仲裁委员会2021年6月25日前公布仲裁结果,以便赶上东京奥运会报名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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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杨方面对WADA上诉时效性以及其律师利益相关性的质疑,仲裁书保留了首次听证会得出的结论。根据FINA反兴奋剂条例13.7.1 §2,FINA在仲裁决定公布后,事件相关方(如中国反兴奋剂协会)有21天的上诉期限,此后,FINA拥有额外21天期限提出上诉。而上诉截止日期期满后,WADA拥有额外的21天上诉期限。此外,上诉摘要应在提出上诉的截止日期后的10天内提交。由于WADA在2019年2月21日才收到本案所有相关材料,其申请了20天的延长期。根据仲裁委员会计算,从2019年1月7日,FINA公布仲裁结果算起,WADA上诉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而FINA在当年4月3日提交上诉,符合规定。至于孙杨方面之一代表WADA的律师理查德·杨参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仲裁委员会再次确认理查德·杨虽然曾任FINA法律委员会委员,但这一职位仅是咨询角色,不与FINA构成律师-客户关系,而且理查德·杨并未得到孙杨一案的相关信息,也不会在参与本案时获得任何利益。

关于孙杨对兴奋剂检测人员资质的质疑,仲裁委员会再次确认当晚的三位兴奋剂检测人员,即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机构(IDTM)派遣的主检官(DCO)、血液采集助理(BCA,即孙杨所称“血检官”)、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即孙杨所称“尿检官”)提供了ISTI(WADA使用的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所要求的的身份证件(DCO提供IDTM的员工卡、BCA提供的护士初级专业资格证、DCA签署的声明)。仲裁委员会也确认DCO正确地告知了孙杨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测可能带来的后果,但他依旧未能完成兴奋剂检测流程。最终,仲裁委员会得出结论,孙杨确实违反了FINA反兴奋剂条例的第2.3条(逃避或拒绝提交兴奋剂检测样本)。与第2.5条(阻碍兴奋剂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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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杨禁赛时长的判定,依据FINA反兴奋剂条例第10.3.1条,违反FINA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或第2.5条者,禁赛时长应为4年,若运动员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非有意为之,禁赛期为2年;若运动员可以证明自己符合缩减禁赛期的特殊情况,其禁赛期可以缩减为2到4年。仲裁委员会指出,如果孙杨可以证明自己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则非故意为之,他原本有望缩减禁赛期,但是孙杨方面的指控全程围绕着事发当晚的兴奋剂检测是不符合规定的,且孙杨拒绝接受检测的行为“鲁莽且不计后果”,因此孙杨无法缩减禁赛期,基础禁赛期为4年。

此外,由于孙杨在2014年6月因违反反兴奋剂条例曾被处以3个月禁赛,此次则属于他第二次违反条例。因此也需要将首次违反条例的处罚计算其中。根据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第10.9条,运动员若第二或第三次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其禁赛期应不超过6个月,或在以下区间内:1)首次违例的禁赛期与第二次违例视作首次违例时应得禁赛期相加 2)第二次违例视作首次违例时应得禁赛期的两倍。仲裁委员会指出,根据FINA在2021年起用的新版反兴奋剂条例,仲裁委员会可以视整体情况灵活决定禁赛期限。最终,仲裁委员会遵循“首次违例的禁赛期与第二次违例视作首次违例时应得禁赛期相加”,处以孙杨4年零3个月的禁赛期。

仲裁书最后还提到,WADA方面曾要求取消孙杨自2018年9月4日后取得的所有成绩,但是FINA并未提出这一要求。仲裁委员会判定,由于并无指控称孙杨在2018年9月4日前后使用了兴奋剂,且他在此前两周的兴奋剂检测结果均无问题,因此不符合国际泳联相关的条例,无需取消其所取得的成绩。

文/肥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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