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仲裁书解读③:检测人员资质材料是否齐全?

蜗壳03-05 07:30 体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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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3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网发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起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仲裁书。

“孙杨案”仲裁书解读①:WADA是否超出上诉日期?

“孙杨案”仲裁书解读②:WADA律师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孙杨案”仲裁书解读③:检测人员资质材料是否齐全?

“孙杨案”仲裁书解读④:建筑工人“尿检官”是否合规?

“孙杨案”仲裁书解读⑤:“偷拍”能否合理解释“抗检”?

“孙杨案”仲裁书解读⑥:为何遭8年禁赛重罚?

对于运动员(即孙杨)是否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仲裁书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以下为节选内容:

毫无疑问一名安保人员在孙杨的指示下损坏了装有已经采集了血液的玻璃容器;孙杨也撕毁了他在检测开始前签署的《兴奋剂检测表》;孙杨及其团队人员的行为阻碍了兴奋剂检测官员将采集到的血液样本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并阻止了尿样的采集工作。

孙杨表示鉴于自己没有什么需要隐瞒的,因此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行为干扰采样。此外,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在程浩、巴震医生和韩照歧医生指示和建议下行事的,而他们告知自己由于兴奋剂检测官缺乏认证和授权,将无法进行检测。此外,孙杨还表示兴奋剂检测官员没有履行她的职责——即告知他不遵守样本收集程序可能造成的后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从原则上来讲,孙杨的行为明显阻碍了兴奋剂检测样本收集过程,因此违反了FINA兴奋剂检测条例2.5(干扰或试图干扰采样)。

不过仲裁委员会提到,他们并不完全认同WADA的观点,即不论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人员是否获得正式授权并向运动员出示相关证件,后者都会应拒绝工作人员将样本带走的行为而被视为干扰采样。在兴奋剂检测过程中存在重大漏洞的情况不能被排除,但这属于极其罕见的情况。

尽管如此,仲裁委员会还是建议,在一般情况下,运动员不应该贸然采取动作,一旦这么做了,就有可能承受相当严重的后果。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测过程中提出异议,并立即提供此异议的完整依据。

本案的另一大争论是,孙杨及其律师团队认为兴奋剂检测人员应提供委托书(Letter of Authority)以及写有所有工作人员信息的授权书(Authorisation Letter),仲裁委员会的解释如下:

ISTI(WADA使用的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5.3.3条表明,仅出示FINA发给IDTM的(通用)授权书(加上兴奋剂检测官的身份证明)就足够了。从上述条例的措词上来理解,并不强制要求检测工作人员提供写有具体信息的委托书。

韩照歧医生在接受中国反兴奋剂协会培训时所了解到的对IDTM采样人员所需文件的建议,与ISTI中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有所不同。

此外,孙杨的证词中显示,自2012年起他参加的59次赛外检测中(不包括此案),IDTM的工作人员都向他出示了“相关文件与授权书”,但值得注意的是,孙杨在回答仲裁委员会提问时,并未表示在这59次中自己曾被出示过(具体的和个人的)委托书。

WADA标准与协调部副主任肯普在法庭上曾被问及血检人员和兴奋剂检测助手是否需要出示相关文件证明他们与IDTM的关系时,肯普表示,他们仅需要一份(通用)授权书即可。这一文件将适用于所有兴奋剂检测人员,因为血检人员和兴奋剂检测助理在检测过程中的作用非常有限。仲裁委员会接受了这一解释。

文/蜗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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